文件名称:交通部关于调整长江干线港口作业综合包干费的通知
文件编号:交运发(1992)408号
发布时间:1992-05-28
实施时间:1992-01-01
近几年来,长江干线客货运价、港口装卸费相继进行了适当调整。根据长江运输、港口生产的实际情况和需要,现对长江干线港口作业综合包干费调整如下:
重庆港每换算吞吐吨1.33元,
涪陵港每换算吞吐吨1.25元,
万县港每换算吞吐吨1.30元,
巴东港每换算吞吐吨0.95元,
宜昌港每换算吞吐吨0.99元,
枝城港每换算吞吐吨0.43元,
沙市港每换算吞吐吨0.51元,
监利港每换算吞吐吨0.60元,
城陵矶港每换算吞吐吨0.28元,
洪湖港每换算吞吐吨0.60元,
武汉港每换算吞吐吨0.61元,
阳逻港每换算吞吐吨0.33元,
黄石港每换算吞吐吨0.33元,
武穴港每换算吞吐吨0.32元,
九江港每换算吞吐吨0.42元,
安庆港每换算吞吐吨0.31元,
池州港每换算吞吐吨0.41元,
铜陵港每换算吞吐吨0.50元,
芜湖港每换算吞吐吨0.45元,
马鞍山港每换算吞吐吨0.31元,
南京港每换算吞吐吨0.26元,
镇江港每换算吞吐吨0.34元,
高港港每换算吞吐吨0.35元,
江阴港每换算吞吐吨0.35元,
张家港港每换算吞吐吨0.28元,
南通港每换算吞吐吨0.28。
计算港口作业综合包干费,货物以一计费吨作为一换算吞吐吨,旅客以每五人作为一换算吞吐吨。
1.港作拖轮在本港辖区内(包括无人驳基地)为拖带作业的船舶靠离码头、移泊、编解队;
2.为到港船舶靠离码头、趸船、浮筒系缆和解缆;
3.港作船舶、交通船在本港区内为泊港运输船舶接送船员;
4.装卸货物的船舶在泊港作业期间使用港口电源照明;
5.会同船方为泊港作业船舶开关舱、揭盖油布;
6.代发船员工资、代报销船员费用;
7.提供供水、供电、供燃物料的设备和劳务(水、电、燃物料费用另按实计收)。
下列各项服务另行计收费用:
1.排除船舱积水;
2.美制2000吨分节驳的开关舱;
3.《<直属水运企业货物运价规则>、<港口收费规则>内部解释》中规定另计收费用的清舱;
4.为一票到底的整批货物提供中转业务;
5.为过境换拖不换驳的船舶、木(竹)排提供的各项服务;
6.取送修理的船舶;
7.为船舶进行打捞和按航政管理部门规定应收费的施救和小修小补。
重庆港驳船队每定额载重吨0.65元,
木竹排每立方米0.45元;
宜昌港驳船队每定额载重吨0.17元,
木竹排每立方米0.20元;
武汉港驳船队每定额载重吨0.38元,
木竹排每立方米0.29元;
马鞍山港驳船队每定额载重吨0.14元,
南京港驳船队每定额载重吨0.12元,
过境空驶船舶的港口作业综合包干费按上述标准减半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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