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界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艺徒概念的通知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08-07 07:18:48  评论()

文件名称:劳动部关于界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艺徒概念的通知

文件编号:劳力字[1992]25号

发布时间:1992-05-08

实施时间:1992-05-08

劳动部关于界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艺徒概念的通知

(劳力字〔1992〕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国务院一九九一年发布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81号),现对该规定中文艺工作者、运动员、艺徒的概念界定如下:
文艺工作者,系指专门从事表演艺术工作的人员。
运动员,系指专门从事某项体育运动训练和参加比赛的人员。
艺徒,系指在杂技、戏曲以及工艺美术等领域中从师学艺的人员。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确需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时,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中的有关规定,报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招用后,用人单位应切实保护他们的身心健康,促使他们在德、智、体诸方面健康成长,并应负责创造条件,保证少年、儿童依法接受当地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劳动部一九九二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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