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广西第四地质队、吴进福诉广..
文件编号:法经[1992]69号
发布时间:1992-05-04
实施时间:1992-05-04
广西第四地质队、吴进福诉
广西玉林地区饮食服务公司、
玉林地区商业局购销麻袋合同货款
纠纷一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问题的复函
你院1992年2月12日桂高法经字(1992)第2号《关于广西第四地质队、吴进福诉广西玉林地区饮食服务公司、玉林地区商业局购销麻袋合同货款纠纷一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从请示报告中看,自1985年9月12日玉林地区饮食贸易公司最后一次退款,到1989年7月24日广西地质四队向玉林地区饮食服务公司去函要款,在将近四年的时间里,广西地质四队既未直接向饮食贸易公司及其主管单位饮食服务公司主张过权利,也未发现有其它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因此,本案不适用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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