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港口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92-03-06
实施时间:1992-05-01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港口总体布局的消防要求
港区内已经建成投产、尚不符合有关消防技术规范和规定的危险货物码头泊位、仓库、锚泊地等,必须纳入改造计划采取迁移或改变使用性质等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
对原有耐火等级低、防火间距不足等不符合《建设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要求的建、构筑物(列入文物保护的除外),应按《建规》进行改造。
第三章消防站
第四章消防给水
第五章消防车道
第六章火灾报警与消防通信
第七章建设与维护资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削减、挤占、挪用消防建设投资。
第八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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