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劳动部关于开展就业训练中心评估工作的通知
文件编号:劳力字[1992]1号
发布时间:1992-01-07
实施时间:1992-01-0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根据国务院《
评估范围:县级和县级以上劳动部门(就业服务机构)所属就业训练中心(包括职业技术学校和职业技术培训中心)。
评估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根据《就业训练中心管理规定》和《就业训练中心评估检查标准》(见附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细则进行评估。对就业训练中心,按照达标的不同情况,应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种类型。
评估工作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领导下,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1.自查自评:各级就业训练中心按照评估标准逐项对照检查,认真总结工作,研究改进措施,提出评估意见,写出自查报告,经本地区劳动部门审定后,报送上一级劳动部门核查。
2、核查验收:地、市劳动部门对所属就业训练中心评估结果进行核查,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对各级就业训练中心进行核查验收。核查验收时,可以组织互查或进行重点抽查,坚持“听、看、查、评”相结合,广泛听取各方面尤其是用人单位的反映和意见,实事求是,严格把握评估标准。对申报“优秀”的就业训练中心,要逐一核查验收。
3.评估认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向“合格”以上的就业训练中心颁发证书,另向优秀就业训练中心颁发牌匾。牌匾式样由劳动部统一确定。
对“不合格”的就业训练中心,要求采取切实措施限期改进工作;对极少数名不符实,只挂就业训练中心牌子而不从事就业训练工作的,要给予严厉批评,并限期改正。
近一、两年来,已经以各种形式搞过评估工作的地区,应根据本《通知》精神,对已进行的评估工作进行总结,必要时,应进行复查验收。
各地区在进行评估、核查工作时,要严格执行国家为政清廉的有关规定,对搞不正之风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各地区对就业训练中心评估认定后,可向部里推荐1-2个优秀就业训练中心参加全国重点就业训练中心评定。
评估认定工作务于一九九二年十月底以前完成。届时,请将总结报告及评定的优秀就业训练中心和推荐的全国重点就业训练中心的材料一并报部劳动力管理和就业司。部里将组织评定全国重点就业训练中心,并颁发牌匾。
开展就业训练中心评估工作,是加强就业训练中心建设的重要措施,也是实施就业训练“八五”规划的基础工作。各级劳动部门要予以重视,列入工作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精心规划部署,认真组织实施。
附:就业训练中心评估检查标准
劳动部
一九九二年一月七日
就业训练中心评估检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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