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商检局、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贸易..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08-06 07:16:34  评论()

文件名称:国家商检局、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贸易..

文件编号:国检办联(1991)309号

发布时间:1991-12-17

实施时间:1991-12-17

国家商检局、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国务院关
于贸易性动物产品出境检疫管理体制的通知》的通知

(国检办联(1991)309号一九九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各直属商检局,各省、市、自治区经贸委(厅、局),广东海关分署,各局、处级海关,各外贸总公司:

国务院发给农业部、国家商检局的《国务院关于贸易性动物产品出境检疫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函〔1991〕76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贸易性动物产品出境检疫工作仍由国家商检部门承担。认真贯彻《通知》精神,对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具有重要意义。现将《通知》转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商检局要主动与各有关部门协作,加强对贸易性动物产品的出境检疫,既把关,又服务,促进贸易性动物产品的出口。要进一步完善检测手段,保证检验、检疫质量。要继续坚持在生产过程中参与检验、检疫的做法,减少环节,一次接受报验,检验、检疫一次完成,以保证外贸生产、经营单位出口动物产品的及时出运、结汇。

二、各地经贸委(厅、局)和各外贸总公司要继续支持、配合商检部门做好贸易性动物产品的出境检疫工作,并协调好有关事宜。当前,要及时通知所属各外贸单位出口动物产品检疫继续向商检部门报验,避免错报、漏报等问题的发生。

三、各地海关在监管贸易性动物产品出口过程中,仍凭商检部门出具的有关单证验放。

附:《国务院关于贸易性动物产品出境检疫管理体制的通知》



附件

国务院关于贸易性动物产品出境检疫管理体制的通知



农业部、国家商检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已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讨论通过,并将于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起施行。该法第三条确定,“贸易性动物产品出境的检疫机关,由国务院根据情况规定”。国务院认为,从长远看,贸易性动物产品出境检疫工作,以农业部门统一管理为宜,但这需要有一个过程。因此,国务院决定,贸易性动物产品出境检疫工作由国家商检部门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印)

一九九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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