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关于适用《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
文件编号:司法通字[1991]194号
发布时间:1991-12-02
实施时间:1991-12-02
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九条第二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民调整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各地基层人民政府依据《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了一批经过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反悔而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民间纠纷,从而有效地保障了公民的人身、财产权益,维护了社会安定。但是,在处理民间纠纷的工作中,有部分当事人和部门对《条例》中关于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民间纠纷的规定理解不一致,影响了《条例》的有效执行。为使这项工作顺利开展,经商最高人民法院,现明确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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