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地质矿产部、物资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国家工商..
文件编号:地发[1991]306号
发布时间:1991-11-26
实施时间:1991-11-26
印发《关于钨、锡、锑矿产品、冶炼产品收购和销售的规定》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将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矿产列为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中的通知》(国发〔1991〕5号)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现将《关于钨、锡、锑矿产品、冶炼产品收购和销售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贯彻国发〔1991〕5号文件执行。
附件:《关于钨、锡、锑矿产品、冶炼产品收购和销售的规定》
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关于钨、锡、锑矿产品、冶炼产品收购和销售的规定
钨、锡、锑矿产品的收购单位,在向其主管部门上报季度和年度收购、销售、库存报表的同时抄报有色总公司。
(一)锡的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由有色总公司根据国家计委批准的计划,统一组织有色金属生产企业上交物资部进行计划分配。生产企业的指导性计划锡的销售,接受国家计委和物资部的指导和监督,由有色总公司引导销售。
(二)其他钨、锡、锑矿产品和钨、锑冶炼产品(除硬质合金外)在国家计委、物资部的指导下,由有色总公司进行管理并实行引导销售。
(三)钨铁由冶金部进行管理并实行引导销售。
为了保证国家重点生产和建设的需要,对重点用户,按照国家计委和物资部提出的投向,由有色总公司和物资部共同组织生产企业和重点用户进行产需衔接,实行定向定点供应。
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限定产量计划生产,超过计划生产的产品,不准在市场上自行销售。
(一)经营锡的冶炼产品,由物资部审查;
(二)经营钨、锡、锑矿产品及钨、锑冶炼产品,由有色总公司审查;
(三)经营钨铁,由冶金部审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办理经营权的核准登记手续。
(一)对无照收购、销售或未按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直接责任者的刑事责任。
(二)任何单位收购或销售无证勘查、无证开采的矿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直接责任者的刑事责任。
(三)对只收富矿,拒收贫矿,导致采富弃贫、乱采滥挖,造成破坏、浪费资源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采矿许可证。
(四)自行销售计划外超产的产品,一经查出,将相应削减下年度的生产计划,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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