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不满16岁的人犯脱逃是否构成脱逃..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91-11-13
实施时间:1991-11-13
关于不满16岁的人犯脱逃是否构成脱逃罪问题的电话答复
你院《关于不满16岁的人犯脱逃是否构成脱逃罪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
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不满16岁的人犯脱逃是否构成脱逃罪的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
我院受理孙满兵脱逃、盗窃一案,被告人原因犯惯窃罪被判刑四年投入劳改,服刑期间脱逃,脱逃后又犯盗窃罪,且盗窃数额巨大,被告人脱逃后被抓获时,仍不满16岁。对其是否构成脱逃罪,我院讨论时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构成脱逃罪。其理由是:被告人是正在服刑的罪犯,服刑期间逃跑,应定脱逃罪,否则会导致不满16岁的人犯都逃跑而不受追究,不利于维护监管秩序。
另一种意见认为不构成脱逃罪,其理由为:脱逃罪是一般刑事犯罪,不属于
以上意见中,哪一种正确,特向你们请示,望答复。
1991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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