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交通部关于部第21号令有关处罚权限问题的解释
文件编号:(91)交安监字771号
发布时间:1991-11-09
实施时间:1991-11-09
部第21号令《
基层港航监督机关实施处罚时,如处罚数额或种类超越规定范围,必须报经有批准权的上级港航监督机关批准。有批准权的上级港航监督机关因工作需要,或因直接发现违章行为,或因缺乏基层港航监督机关等原因,也可在规定的权限内直接实施处罚。上级港航监督机关实施处罚时可以行使下级机关的处罚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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