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国家税务局关于远洋船员收入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的通知
文件编号:国税(1991)162号
发布时间:1991-10-09
实施时间:1991-10-09
(一)伙食费。在船上工作按规定标准统一免费供应的集体伙食;
(二)水陆差补贴。即水上作业补贴,按船员职务工资的40%计发;
(三)保健津贴。油轮船员按不同油种对人体危害程度享受的津贴;
(四)航行补贴。是指船舶自国内港口经联检后开始起锚驶向国外之日起到返回国内港口锚泊联检之后止,以航行和国外停泊的这段在国外的时间计发给船员的外汇。
注1991年10月30日国家税务局发出《关于国营海洋捕捞渔轮船员收入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的通知》,对国营海洋捕捞渔轮船员收入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问题暂作如下规定:
“一、近海渔轮船员
个人收入在征税时扣除出海津贴、集体伙食费,然后按年扣除11个月的超地区计税基数3倍的部分(例如,六类工资区为4400元),其余额按税率表的规定计征。
二、北美渔业项目的远洋渔轮船员
个人收入在征税时扣除作业津贴的50%、出海津贴、生活零用费津贴、艰苦地区作业津贴、伙食费津贴。计税公式为:
[每航次收入13个月备航期收入-(地区计税基数×4)×每航次月份13个月备航期-1]×税率-速算扣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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