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民用机场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失效]
文件编号:民航局令第22号
发布时间:1991-09-29
实施时间:1991-09-29
第一章总则
1.领导、检查全国民用机场的管理工作;
2.颁发、吊销飞行区等级为4C和4C以上机场的《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
3.给予机场管理机构以较高的奖励和较重的处罚;
4.统一对外公布国际机场的开放使用,提供国际机场资料;
5.审批民用机场的总体规划。
1.领导、检查本地区民用机场的管理工作;
2.受权颁发、吊销本地区内飞行区等级为3D和3D以下的运输机场和通用航空机场的《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并报民航局备案。
对本地区内飞行区等级为4C和4C以上机场的使用申请书及有关文件、资料进行审核,报民航局审批、颁发;
3.掌握、检查本地区内民用机场的适用性。每年至少普遍检查一次,12月底前向民航局提出书面报告;
4.协调、处理本地区内民用机场在使用、管理方面的问题;
5.按规定权限奖励和和处罚本地区内的机场管理机构;
6.审核本地区内民用机场的总体规划,报民航局审批;
7.掌握本地区内民用机场的资料。
1.指导本省(区、市)内民用机场的管理工作。
对本省(区、市)内民用机场的使用申请书及有关文件、资件进行校核、转报;
2.掌握、检查本省(区、市)内民用机场的适用性,每年至少普遍检查二次。每半年向管理局报告一次;
3.向管理局提出给予机场奖励或处罚的建议;
4.协调、处理本省(区、市)内民用机场在使用、管理方面的问题;
5.积累、完善本省(区、市)内民用机场的资料,适时更新、上报。
1.保证所管机场设施持续处于适用状态,保障机场安全、正常地运行;
2.申请《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
3.制定机场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防措施,维护机场的治安秩序;
4.管理机场的土地、房屋以及供水、供电、供暖等生产生活设施;
5.拟订本机场的《机场管理细则》和《机场应急措施》并组织实施。
6.负责与民用航空器经营人签订机场使用协议,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7.积极改善机场条件,提高机场的使用效率和服务质量;
8.拟订机场建设规划,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
9.编制机场资料,及时修改、补充,并向上级备案。
第二章运输机场的管理
1.机场飞行区符合《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因情况特殊,不能完全满足标准者,应有保障飞行安全的措施,并载入《机场使用细则》中。对飞行区的设施、设备有完整的管理制度和胜任的管理人员,能保障飞行区经常处于适用状态。
2.具有与本机场飞行任务相适应的航管、通讯、导航、气象等设施,并有完整的工作制度,配有足以胜任的工作人员。
3.具有与客货运输任务相适应的服务设施、工作制度和工作人员。
4.具有符合民航局规定的安全保卫、消防救援、医疗救护能力和工作制度。
5.具有处理紧急情况的应急措施。
1.《民用机场使用申请书》(格式见附件);
2.修建该机场的批准文件和竣工验收文件,机场试飞合格文件;
3.机场资料册(格式和填写说明见附件);
4.机场管理细则;
5.机场使用细则;
6.机场应急救援措施。
1.飞行区管理制度(包括飞行区场地的检查、维修制度,机场净空的检查制度和保护措施,助航灯光和地面标志的检查、维修制度等);
2.航管、通讯、导航、气象等设施的检查、维修制度;
3.机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使用管理制度;
4.机场土地管理制度;
5.机场秩序、消防、治安的管理措施;
6.旅客、行李、货物的安全检查措施;
7.驻机场单位的工作联系制度;
8.环境保护和防治鸟害的措施。
1.应急救援的具体项目;
2.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
3.应急予案;
4.有关单位的协调分工等。
机场关闭持续时间超过二年的,原发证机关应吊销其使用许可证。再行开放使用应重新申请发证。
第三章通用航空机场的管理
许可证有效期三年,期满前三个月应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1.机场设施符合《专业飞行工作细则》的规定。
2.其它条件参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第四章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的管理
第五章奖励和处罚
1.由于机场管理原因造成复飞、返航、划破轮胎、打坏飞机发动机、起降不正常等情况,总次数达当年总起降架次的千分之一(当年总起降架次在1000次以下的机场达千分之三)时,管理局应给机场管理机构以警告并罚款的处罚。
2.由于机场管理原因造成飞行等级事故者,应给予机场暂停使用或者吊销《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的处罚,并应给予该机场管理机构负责人以行政处分。
给予机场暂停使用或吊销《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的处罚,应经民航局批准。
第六章附则
附件:
1.机场资料册及其填制说明(略)
2.民用机场使用申请书的格式及其填写说明(略)
3.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的格式(略)
4.关于机场道面强度的ACN--PCN方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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