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委会与所属村民小组的土地纠纷案应如..
文件编号:(91)民他字第30号
发布时间:1991-09-25
实施时间:1991-09-25
的土地纠纷案应如何适用政策法律问题的复函
你院(1991)桂法民请字第2号《关于安怀村公所与三家二队土地纠纷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国家土地管理局的意见,我院基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即此案不适用国家土地管理局(89)国土(籍)字第73号文件《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附:关于安怀村公所与三家二队土地纠纷案的请示报告
我院受理玉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请示的平南县安怀乡安怀村公所与安怀村三家二队土地纠纷上诉案,因涉及适用法律问题特向你院请示。
双方讼争的铜鼓岭,面积约20亩,解放前系地主松山,土改时没收未作分配,1962年“四固定”时大队曾明确不划分给生产队。但从50年代初起,三家二队一些群众就自发在该岭零星开荒,陆续种植安树、柑果、花生、木茹等,大队均未提出异议。直到1988年发生纠纷时,三家二队才将该岭全部种上甘蔗等作物。安怀乡政府于1988年在该岭旁边建造机砖厂,因用地问题,曾于同年3月21日和7月5日,两次请三家二队社员代表到乡政府协商。当时乡政府提出三条补偿办法,一是每亩减公购粮400斤;二是按生产每块砖给予1.1厘补偿;三是按土地3年产值一次性补偿。以上三条由三家二队社员大会任选其中一条。后因乡政府未取得县有关部门批准未果。1989年3月13日,乡政府直接与安怀村公所签定征用该岭土地协议,补偿给村公所1.8万元,随后乡政府又派员施工,因而引起纠纷。平南县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将该岭处理给村公所所有。三家二队不服向法院起诉,平南县人民法院判决归村公所所有。三家二队不服上诉,玉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讨论有两种意见,因把握不大,遂向我院请示。
本院审委会讨论认为:讼争之铜鼓岭,土改时没收未作分配,“四固定”时也未下放给生产队,解放后一直为三家二队管理使用,这都是事实。如根据国务院国发(1980)135号文件批转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处理土地山林水利纠纷的情况报告中第三点第(二)项中“一般以土改、合作化、四固定时的定论为依据”的规定,则应确认该岭为安怀村公所所有;如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1989)国土(籍)字第73号文件
为此,本案如何适用政策法律,请予审查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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