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铁路系统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08-05 07:26:17  评论()

文件名称:国家税务局关于铁路系统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文件编号:国税函发[1991]1180号

发布时间:1991-08-27

实施时间:1991-09-01

国家税务局关于铁路系统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1991年8月27日国税函发<1991>11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最近,各地对铁路系统征收营业税提出了一些问题,要求统一明确。为了统一政策,经研究,现对铁路系统征收营业税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对铁路系统取得的自备集装箱使用费,拼装箱劳务费收入,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就地征收营业税。

二、对铁路系统代保险公司办理保险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按“服务业--代理服务”就地征收营业税。
本通知从1991年9月1日起执行。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相关:

    站长推荐: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友情链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WAP
    Powered by LC123.NET 8.5  © 2009-2015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 王正兴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