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出售淫秽物品如何计算追溯期..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91-08-21
实施时间:1991-08-21
关于出售淫秽物品如何计算追溯期限问题的电话答复
你院川法研〔1991〕30号《关于出售淫秽物品如何计算追溯期限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上同意你院的意见。
此复
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出售淫秽物品如何计算追溯期限问题的请示
(川法研[1991]30号)
最高人民法院:
行为人违反
公安机关认为,行为人将淫秽物品出售后,淫秽物品继续在社会上转卖、复制、传播,应视为行为人出售淫秽物品处于继续状态。公安机关查获时,无论是否超过六个月,都可对最初出售淫秽物品的行为人进行处罚。这样有利于同这种毒害社会的违法行为作斗争。
我们认为,行为人将淫秽物品一经出售,违法行为即告终结,根据《
如何计算为当,请批示。
1991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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