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汽车零件、部件试行定点报关..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08-05 07:15:28  评论()

文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汽车零件、部件试行定点报关..

文件编号:海关总署令第23号

发布时间:1991-07-26

实施时间:1991-08-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汽车零件、部件试行定点报关纳税的规定

(1991年7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23号发布)


一、为了对进口汽车零件、部件加强进口环节的管理,以促进生产和合法经营,特制定本规定。

二、进口汽车零件、部件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申领进口许可证的进口口岸和向海关办理进口纳税,应限于在下列海关办理:
(一)北京、大连、南京、黄埔、湛江、南宁、厦门、武汉、昆明、重庆、哈尔滨、长春、沈阳、满洲里、二连等16个海关的总关;
(二)天津新港海关、深圳文锦渡海关、青岛海关码头办事处、上海浦江海关和吴淞海关、广州海关新风办事处、福州马尾海关。

三、进口汽车零件、部件除在二款规定的海关办理报关征税手续外,一律不得以转关运输方式运到其他口岸海关办理海关手续。

四、进口汽车零件、部件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申报进口时,其交验的发票和合同都必须载明汽车零件、部件的名称、编号、规格、型号、质量等级、汽车牌名、生产国别、厂家等,如未注明的,海关可不接受申报。

五、外商投资企业在其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进口本企业年度计划内生产及自用的汽车零件、部件的报关、纳税手续,如不能在第二款规定口岸办理的,应向主管海关申请到运输方向合理的口岸海关报关,并由主管海关负责通知有关海关。

六、本规定实施前已领取进口许可证的汽车关键部件和已签订合同的汽车零件、部件,从指定口岸以外进口的,有效期可延至1991年底。

七、本规定自1991年8月1日起实施。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相关:

    站长推荐: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友情链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WAP
    Powered by LC123.NET 8.5  © 2009-2015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 王正兴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