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信用合作社责任财产范围问题的答复
文件编号:法经[1991]67号
发布时间:1991-06-17
实施时间:1991-06-17
信用合作社责任财产范围问题的答复
你院粤法执请字[1990]7号和[1991]1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农村信用合作社是集体所有制的合作金融组织,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集体企业法人。依照
另:将中国农业银行《关于“信用社作为被执行人时哪些财产可供执行”及有关问题的函》(复印件)转去,供参考。该行对你院粤法经上字(1989)第139号民事判决所提的问题,请你院认真复查,并告结果。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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