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乡镇集体工业企业节能管理暂行规定
文件编号:农业部令第5号
发布时间:1991-03-05
实施时间:1991-03-05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有一名领导分管节能工作,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日常节能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积极贯彻执行国家的节能方针、政策、法规;
2、编制节能规划、计划和制定技改措施,部署节能工作任务,组织企业节能升(定)级活动;
3、通过试点、示范、服务,组织群众性的节能革新活动,推动企业的节能工作;
4、做好能源统计工作;
5、对企业的节能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总结经验,提出政策性意见;
6、组织企业开展节能考核、评比和奖惩工作。
企业节能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节能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以及主管部门、行业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节能规定;
2、制定并组织实施本企业的节能规划和技改措施;
3、完善节能科学管理;
4、降低单位产品能耗,完成节能任务;
5、做好节能升(定)级计划并付诸实施;
6、开展节能宣传、评比和人员培训工作。
第三章节能管理
第四章用能管理
除能源丰富或在交通不便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或经其委托的机关批准外,应从严控制发展高能耗产品的生产。
提倡企业群体开展热电联产联供。
鼓励企业利用集资方式,进行节能工程建设。
企业应做好节约用水管理工作,提高工业用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五章技术进步
企业节能技术改造资金,主要从企业的折旧费和企业发展基金中列支。
第六章宣传教育
第七章奖惩
第八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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