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明确进口消耗材料能否按进料加工办理手续的..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08-03 07:43:33  评论()

文件名称:海关总署关于明确进口消耗材料能否按进料加工办理手续的..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91-02-13

实施时间:1991-02-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明确进口消耗性材料
能否按进料加工办理手续的通知

(1991年2月13日)

(88)署货字第403号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管理办法》发布后,在执行过程中,对进口用于加工出口产品的消耗性材料能否享受进料加工优惠问题,各关对文件理解不同,掌握不尽一致。为正确执行文件精神,特明确如下:

一、对随进料加工原材料一同进口,直接用于进料加工成品出口,并在加工过程中全部或部分消耗掉,或者物化在成品中,数量合理的石墨电极、石油焦、煤以及染化料、洗涤剂、催化剂、触煤剂等化学物品,按进料加工有关规定予以备案,进口时按比例征税,按核定的耗用量进行监管核销。

二、对单独进口,用于加工出口产品的消耗性材料,如染化料、洗涤剂、催化剂、触媒剂等化学物品,可按进料加工予以备案,进口时按比例征税。但其加工产品属于海关应征出口税的商品,因使用的主要原材料是国内生产的,产品仍按规定征收出口税。

三、对单独进口用于加工出口产品的消耗性材料,如石墨电极、石油焦、煤等,由于其本身在加工过程中只起加热等一般作用,只能作为一般贸易进口物品办理进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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