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安全认证问题的复函
文件编号:劳办安字(1991)2号
发布时间:1991-02-02
实施时间:1991-02-02
你局厦劳监(1990)第021号关于“安全认证”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现答复如下:
特种设备的安全认证工作,是各级劳动部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机构的职权。有关安全认证的检测检验技术工作,应由各级劳动(职业)安全卫生检测检验站承担。监察机构认为必要也可委托检测检验站行使安全认证职权。
我部颁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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