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安全认证问题的复函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08-03 07:39:19  评论()

文件名称: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安全认证问题的复函

文件编号:劳办安字(1991)2号

发布时间:1991-02-02

实施时间:1991-02-02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安全认证问题的复函

(1991年2月2日劳办安字(1991)2号)

厦门市劳动局:
你局厦劳监(1990)第021号关于“安全认证”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现答复如下:
特种设备的安全认证工作,是各级劳动部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机构的职权。有关安全认证的检测检验技术工作,应由各级劳动(职业)安全卫生检测检验站承担。监察机构认为必要也可委托检测检验站行使安全认证职权。
我部颁发的《职业安全卫生检测检验站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条第3款和第4款所规定的“安全认证”,系指安全认证工作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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