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建设部关于加强劳动定额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件编号:建人字第44号
发布时间:1991-01-24
实施时间:1991-01-24
劳动定额是国家重要的技术经济法规之一,是合理组织生产、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编制预算定额、反映国家生产力发展水平和评价企业生产管理水平的重要依据。加强劳动定额管理,不仅是强化企业管理、降低劳动消耗、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也是推进当前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加强宏观调控、克服分配不公、抑制工资基金膨胀的有效措施。因此,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劳动定额工作的重要作用,把加强劳动定额管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坚决克服一些单位不执行劳动定额或执行不严、以及用预算定额代替劳动定额等“以包代管”、放松劳动定额管理工作的现象。
为加强劳动定额工作的宏观管理,使劳动定额管理工作逐步走上科学化、标准化的轨道,建设部已成立“建设行业劳动定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行业劳动定额标准的制定、审定工作;并明确部人事劳资司归口管理和指导建设行业的劳动工资和劳动定额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设主管部门也要加强对劳动定额工作的领导,建立或明确负责劳动定额行政管理的机构,并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负责劳动客额的编制修订、贯彻执行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相应建立建设劳动定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并报部备案。
劳动定额管理机构的经费,目前各地已经明确来源的,仍按现行办法执行;没有明确的,可在施工管理费中支付。现行建筑安装和市政园林仿古工程施工管理费中已包括定额测定费,即劳动定额标准及劳动定额编制、管理费。各部门和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可与同级财政、物价等部门协商,具体确定收取办法和比例,收取的定额测定费。抵顶中央及地方财政拨付的有关用于劳动定额管理方面的经费。
随着生产技术的进步、劳动组织的变化、分配形式的多样化以及承包经营的不断发展,劳动定额工作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为此,各地要在认真贯彻执行现行全国统一劳动定额的同时,积极进行劳动定额标准化理论的研究和探讨,逐步建立起建设行业劳动定额标准化体系。积极进行劳动定额的结构、形式、内容等方面的改革,以适应和促进企业的承包经营和贯彻按劳分配原则。鉴于当前企业的工人技术等级与工资等级严重脱节,劳动定额计件单价偏低,不利于劳动定额的贯彻执行。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应考虑企业的实际工资等级等因素,合理确定计件单价。为有利于提高社会效益和产品质量,计件单价可划分档次,对优质品的单价可适当提高;对达不到产品质量要求的,要按规定扣发或不发工资和奖金。
建设行业的劳动定额工作,继续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充分发挥劳动定额行政管理机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群众学术团体三个方面的作用。要积极学习和借鉴国内外先进的管理经验,广泛开展工作研究和科学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劳动定额规章制度,完善各项原始资料,严格质量监督和工程量验收,强化劳动定额的检查。
由于劳动定额工作涉及面广,与企业各项管理密切相关,因此,需要各有关部门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搞好劳动定额工作。
企业对生产班组承包或项目承包都必须贯彻执行劳动定额,并根据完成劳动定额的质量和数量进行工资分配。对于不执行劳动定额的,劳资、财务部门不予结算超额工资和奖金。
劳动定额应作为企业晋升等级的考核条件之一。对不执行劳动定额或放松劳动定额管理、达不到规定的劳动定额执行面的,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并结合其他考核指标,不予企业升等级。
以上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经验和问题,望及时报部人事劳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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