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劳动部优质产品评选办法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91-01-23
实施时间:1991-01-23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评选条件
一、已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优质产品的称号;
二、实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应持有生产许可证;
三、应有三级计量或计量验收合格证书;
四、应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的注册商标;
五、产品已经鉴定定型,批量生产,其性能安全可靠,质量稳定,用户满意,在行业评比中名列前茅;
六、产品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组织生产,已进行标准化验收,并取得合格证书;
七、产品在能源、原材料消耗、“三废”(废水、废气、废渣)处理和经济效益方面,达到了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八、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已经形成,并具有保证生产优质产品的先进生产手段和检测手段。
一、产品已获得省优和劳动部或其他部的优质称号;
二、符合国家优质产品评选条件。
第三章评审机构
第四章评选程序和申报要求
第五章优质产品的标志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部门,每1-2年要对部优质产品的质量进行一次复查,并将复查结果报部评优办公室。
部评优办公室定期对部优质产品进行抽查。
第六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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