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建设部令第9号
发布时间:1990-12-31
实施时间:1990-01-01
第一章总则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
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城市公厕的规划
(一)广场的主要干道两侧;
(二)车站、码头、展览馆等公共建筑物附近。
建设单位经批准征用的土地含有城市公厕规划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公厕规划和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性质主管部门的要求修建公厕,并向社会开放使用。
第三章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
(一)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的公路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管理单位负责;
(二)城市各类集贸市场的公厕由集贸市场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三)新建、改建居民楼群和住宅小区的公厕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四)风景名胜、旅游点的公厕由其主管部门或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公共建筑附近附设的公厕由产权单位负责。
本条前款第二、三、四项中的单位,可以与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商签协议,委托其代建和维修管理。
第四章城市公厕的保洁和使用管理
城市公厕的保洁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一)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的;
(二)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
第六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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