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给承包单位介绍工程索要信息费如何处理..
文件编号:(1990)民他字第31号
发布时间:1990-11-09
实施时间:1990-11-09
信息费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你院(1990)晋法研字第25号《关于胡拴毛诉梁宝堂索要信息费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据报告述称:胡拴毛介绍五台县陈家庄乡建安公司四队梁宝堂与黄寨村委建筑队签订转包建筑工程合同,因向承包方索要信息费被拒绝而提起诉讼。经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我们认为:1987年2月10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所颁发的《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七条已明确规定:“承发包工程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规,严禁行贿受贿、索承回扣、弄虚作假。不准任何单位或个人私自介绍工程收取工程‘介绍费’。”胡拴毛向梁宝堂索要“信息费”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同时,根据《
以上意见,供参考。
附录劳动部关于劳动合同鉴证问题的通知
(1989年8月31日劳力字<1989>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劳动厅、局(劳动人事厅):
近来一些地区反映,在劳人计局<1984>10号、劳人劳<1987>29号、劳力字<1988>22号、劳力字<1989>10号等文件中,有关劳动合同鉴证的一些规定互不协调,给具体工作带来了困难。经研究,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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