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
文件编号:海关总署令第14号
发布时间:1990-10-25
实施时间:1987-08-01
转关运输货物滞报金起收日期为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十五日和货物运抵指运地之日起第十五日,分别由进境地海关和指运地海关征收。
滞报金按日计收。收货人向海关申报之日亦计算在内。
运输工具申报进境(收件人收到邮局通知,货物运抵指运地)之日起第十四日是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计算。
进口货物的到岸价格系指由海关审定的正常到岸价格。如到岸价格不能确定,由海关估定。
进口货物的到岸价格以外币计价的,由海关按照签发征收滞报金收据之日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公布的《人民币外汇牌价表》的买卖中间价,折合人民币。无牌价的外币,按照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决定的汇率折合计算。
滞报金金额以元计收,不足人民币一元的部分免予计收。
(一)收货人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海关根据《
(二)收货人,经海关批准,向海关提供担保,先提取货物并在担保期限内补办申报手续的;
(三)被海关扣留的进口货物在被扣留期间,不计征滞报金;
(四)应征滞报金不满人民币十元的。
年月日
()关滞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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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单位││起征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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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运)单号││运输工具进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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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物名称││价值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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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滞报金缴纳金额│万千百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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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滞报金的计征时间为从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的第十五日至货物申│
│报进口之日,滞报金于海关受理货物申报之时征收。│
│2.滞报金的日征收金额为货物到岸价格的千分之零点五。│
│3.滞报金一律以人民币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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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经办人
(签印)(签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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