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国家教委关于北京大学1989级学生毕业参加工作后..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08-02 07:45:39  评论()

文件名称:人事部、国家教委关于北京大学1989级学生毕业参加工作后..

文件编号:人薪发(1990)19号

发布时间:1990-10-19

实施时间:1990-10-19

人事部、国家教委关于北京大学1989级学生
毕业参加工作后待遇问题的通知

(1990年10月19日人薪发(1990)19号)

为进一步推动高等教育改革,更好地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国家教委决定,北京大学1989年新生,先到军队院校进行军政训练一年,第二年再回本校按专业进行正常学习。关于这批学生毕业参加工作后的待遇问题,经国务院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毕业参加工作后,不再实行见习期,可按所确定的职务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在确定职务之前,可暂按见习期工资借支,待确定职务后再行结算。

二、参加工作时间可从实际参加工作的时间向前推移一年(即参加军政训练的一年计算工龄)。

三、今后,凡经国家教委批准,入学后先到军队院校集中1年时间进行军政训练的学生,均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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