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交通部关于《一九七二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一九八九..
文件编号:(90)交函外字460号
发布时间:1990-07-09
实施时间:1990-07-09
一九八九年修正案生效的通知
我国为该公约的缔约国之一,并接受了该修正案。现将该修正案的中文本中的第十条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七二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一九八九年修正案
第十条分道通航制
用下列文字取代现有的(d)项:
“(d)(i)当船舶可安全使用邻近分道通航制区域中相应通航分道时,不应使用沿岸通航带。但长度小于20米的船舶、帆船和从事捕渔的船舶可使用沿岸通航带。
(ii)尽管有上述(i),当船舶抵离港口、近岸设施或建筑物、引航站或位于沿岸通航带中的任何其他地方或为避免紧迫危险时,可使用沿岸通航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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