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恢复征收房产税..
文件编号:国税函发[1990]434号
发布时间:1990-04-24
实施时间:1990-01-01
事业单位恢复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我局(86)财税地字第008号和(87)财税地字第003号文规定,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后,从事业单位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年度起,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三年。目前,许多事业单位免税已满三年。经研究决定,从1990年起,对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恢复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现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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