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物资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钢材市场管理和监督的职责..
文件编号:工商[1990]95号
发布时间:1990-04-10
实施时间:1990-04-10
《物资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钢材市场
管理和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召开的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国务院机构改革办公室提出的《物资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钢材市场管理和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并明确指出:“应加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钢材市场的监督职能。关于物资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否各自在成交发票上加盖专用章问题,在《分工意见》中暂不作新的规定,目前暂维持现状,待机构办进一步调查研究后提出解决办法。”
现将《物资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钢材市场管理和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0年四月十日
国务院机构改革办公室关于物资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钢材市场管理和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
根据《
1、按《决定》规定的原则,在交易前,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执照》、《营业执照》或有关证件,审查交易双方的购销资格和钢材的来源。
2、制订场内交易活动规则,对场内交易活动进行组织管理。
3、遵照国家宏观调控的要求和国家产业政策,对交易活动和钢材的去向进行指导。
4、开展信息收集、交流,分析供求、价格等情况,开展咨询服务。向主管上级部门反映市场动态和问题,提出建议。
1、依法监督交易行为,依法审查交易双方的资格、交易活动的合法性和钢材的来源去向,查处场内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章行为和不按《决定》规定的场外钢材交易活动。
2、加强合同管理,对交易双方的合同纠纷进行调解、仲裁,查处违法合同。
3、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政策法规的宣传、咨询。
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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