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查处新闻出版单位所属记者站..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08-01 07:31:11  评论()

文件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查处新闻出版单位所属记者站..

文件编号:工商[1990]82号

发布时间:1990-03-31

实施时间:1990-03-3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查处新闻出版单位所属记者站、
办事处非法经营广告业务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1990]82号)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省盐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新闻出版单位所属记者站、办事处非法经营广告业务有关问题的请示》(盐工商[1990]13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广告管理条例》第六条中所讲的“经营广告业务的单位”,包括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

二、新闻出版单位的记者站、办事处非法经营广告业务的行为,由其隶属的新闻出版单位承担法律责任。如果记者站或办事处是非法成立的,并擅自使用新闻出版单位的名义非法经营广告业务,则由该记者站或办事处承担法律责任。

三、对违反《广告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非法经营广告业务的行为,一律按照《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一九九0年三月三十一日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相关:

    站长推荐: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友情链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WAP
    Powered by LC123.NET 8.5  © 2009-2015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 王正兴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