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省际水路运输企业审批管理办法[失效]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90-03-05
实施时间:1990-04-01
第一章总则
(含旅游、渡船运输)的中资水路运输企业(以下简称“水运企业”)。
第二章申请条件
一、水路运输企业筹建申请书。
二、企业筹建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货(客)源分析与预测;
(二)经营范围与规模(船舶数量、载重吨或TEU箱位、客位数);
(三)组织机构,包括筹建负责人和经营、财务、安全、机务等管理人员及船员的来源和技术能力的分析;
(四)资金来源;
(五)经济效益分析。
三、公司章程,其中应包括:总则、经营范围、经济性质、经营规模、注册资本、组织机构、财务制度等。
四、资金来源证明。
五、对于合资经营或联营水运企业的,须有合资或联营各方签署的合同或意向书复印件。
经营旅客运输的,应落实沿线停靠港(站、点)船舶靠泊、旅客上下所必需的安全服务设施,并具有县以上航运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航管部门”)的书面证明。
一、水路运输企业开业申请书;
二、有效的船舶适航证收的复印件;
三、主要船员名单及其有效职务证书的复印件,并附船员来源证明,租用船员期限不得少于半年,并附有船员租用合同复印件(每套船员中的离、退休船员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四、负责人及组织机构表;
五、拥有与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和合法的验资证明;
六、安全、技术管理的规章制度;
七、对安全负有主要责任的上级单位。
一、水路运输企业新增运力申请书;
二、有效的船舶适航证书的复印件;
三、主要船员名单及有效的职务证书的复印件,并附船员来源证明或租用船员合同;
四、经营旅客运输的,应落实沿线停靠港(站、点)船舶靠泊、旅客上下所必需的安全服务设施,并具有县以上航管部门的书面证明。
第三章批准权限和程序
一、筹建水运企业或要求从事省际水路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应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提出申请,经当地县以上航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后,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或其授权的航管部门(以下简称“省厅或航管部门”)审核。
二、由所在省厅或航管部门,按《细则》规定的期限提出审核意见,转报交通部。其中经营长江、珠江和黑龙江水系干线运输的,报交通部派驻该水系的航务(运)管理局。根据《条例》有关规定和社会运力运量综合平衡情况,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三、经批准筹建的水运企业,由交通部或部派驻该水系的航务(运)管理局发给为期一年的《水路运输企业临时许可证》,交由省厅或航管部门转发给申请人。由申请人持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筹建许可证》,并将复印件报部备案后,方可进行筹建机构,办理银行开户、购造船舶、配备船员等工作。
四、《水路运输企业临时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在有效期内达不到开业条件的,或不予延长;或有正当理由,经原审批机关核准,可延长半年至一年,逾期仍不具备开业条件,由原审批机关撤销《水路运输企业临时许可证》,并通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一、水运企业筹建完毕,申请人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出申请,经当地县以上航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报所在省厅或航管部门审核。
二、经所在省厅或航管部门审核,并在《细则》规定期限内签署意见后,转报交通部审批。其中经营长江、珠江和黑龙江水系干线运输的,报交通部派驻该水系的航务(运)管理局审批。
三、经批准开业的水运企业,由交通部或其派驻该水系的航务(运)管理局核发《
四、申请人持《
一、水运企业新增省际运力(以下简称“新增运力”),应向当地航管部门提了同增加运力的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度运量和新增运力额度完成情况;
(二)本年度运量与运力预计完成情况;
(三)新增货源货种、流向、流量预测;
(四)年度申请新增运力额度计划表。
申请报告经当地航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厅或航管部门审核。省厅或航管部门于十二月二十日前汇总上报交通部,其中经营长江、珠江和黑龙江水系干线运输的,同时抄报交通部派驻该水系的航务(运)管理局。经交通部综合平衡后,下达次年度新增运力额度。
二省厅或航管部门在批准的新增运力总额度内向各企业分配运力额度,企业据此购(造)船舶,其中购造500载重吨以上(含500载重吨)的沿海船舶,应经省厅或航管部门审核,报交通部批准;500载重吨以下船舶由省厅或航管部门审批。待船舶购造完毕后,申请人需持审批单位批准新增运力的文件到船检部门申请船舶检验,没有主管省厅或航管部门的批文,船检部门不得予以检验发证。
三、船舶经检验合格后,由申请人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向省厅或航管部门申请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
四、各省厅或航管部门核发省际运输《船舶营业运输证》要按(89)运水字280号文规定,统一编号,按企业逐船登记,每年六月和十二月底汇总上报交通部。其中经营长江、珠江和黑龙江水系干线运输的,同时抄报交通部派驻该水系的航务(运)管理局。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年检、换证
第五章附则
附一:国内省际运输船舶营业运输证登记表(略)
附二:年度申请新增省际运力额度计划表(略)
附三:违章处罚通知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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