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交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办法[失效]
文件编号:(90)交人劳字88号
发布时间:1990-02-28
实施时间:1990-03-01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编制与管理
职工人数多而分散的单位除设置卫生所(保健站)或门诊部外,可在车间或工地等职工集中的地方设置医务室。
医疗机构中各类人员的结构由各单位根据需要自行确定。
第三章职责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职工健康档案。
医疗机构应积极参加本单位的爱国卫生活动。
医疗机构应做好各种药品的逐日消耗记录,并于当月销帐。对于麻醉药、剧毒药、限剧性药品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一)本医疗机构无法诊治的急重症;
(二)本医疗机构无法进一步诊治的慢性病;
(三)本医疗机构因设备条件差而无法确诊的病症。
第四章培训与考核
第五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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