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国营农场征税的通知
文件编号:(89)国税流字第711号
发布时间:1989-12-31
实施时间:1990-01-01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国营农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现行产品税对国营农场生产的工业品,按农场划分内外和按用途确定征免的办法已不适应。为严肃国家税法,有利于加强征管,根据全国增值税业务会议讨论意见,现对国营农场(包括林场、茶场、牧场、垦殖场,下同)征收产品税、增值税问题明确如下:
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办的农场以及劳改农场有关征税问题,也照此原则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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