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
文件编号:工商检字[1989]第366号
发布时间:1989-12-30
实施时间:1989-12-30
第三条第
(工商检字[1989]第366号)
为在查处投机倒把案件工作中正确适用《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条第(十一)项,现就该项条款如何解释问题作如下规定: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一九八七年九月十五日《条例》颁布以来援引《条例》第三条第(十一)项处理的投机倒把案件的主要材料,于一九九0年一月底以前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司。
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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