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试产计划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89-12-14
实施时间:1989-12-14
国家物价、中国工商银行、物资部联合发布)
第一章总则
用进口元器件、零部件组装的国内尚未生产的产品,以及单纯改变花色、外观、包装的产品,均不适用本办法。
新产品按地域特征分为国家级新产品和地区级新产品。国家级新产品是指在国内第一次研制、生产的新产品。地区级新产品是指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第一次研制、生产的新产品。
新产品试产是指从样机(样品)试制成功后到正式投产前形成一定批量的试生产阶段。
国家级试产计划,只列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试产项目。对于国务院各部门下达开发任务而未列入国家试产计划的新产品试产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委(计经委)在编制本地区的新产品试产计划(或类似计划)时,应考虑优先安排。
第二章立项原则
一、获得中国或外国发明专利的新产品;
二、获得国家或国际发明奖励的新产品;
三、高技术产业的新产品;
四、附加价值高的新产品;
五、增加国内市场有效供给的新产品;
六、具有出口创汇多、替代进口量大(或潜力大)的新产品;
七、大量节约能源、原材料的新产品;
八、支援农业的新产品;
九、提高交通运输能力的新产品;
十、能保护环境和使用安全的新产品。
一、单纯为军工配套的产品;
二、传统手工艺品;
三、进口散件组装的产品;
四、耗能高和污染环境的产品;
五、新花色、新品种。
第三章申报程序
一、列入国家计委各类计划中的新产品项目;
二、列入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中的新产品项目;
三、列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委、经委(计经委)各类计划中的新产品项目;
四、企业自行开发的新产品项目。
一、地区所属的企、事业单位或由地区下达开发新产品任务的企、事业单位的项目,均通过所在地、市经委(计经委)或主管厅、局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委(计经委)申报。经省级(含计划单列市)经委(计经委)可委托行业归口厅、局审查后,进行综合平衡,并按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的序列分类汇总编报。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的企、事业单位或由有关部门下达开发新产品任务的企、事业单位的项目,向有关部门申报,同时抄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委(计经委)备案。经部门审查后,按企、事业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开编报。
三、国家计划单列的企业集团的项目,通过业务主管部门统一汇总编报。
四、已获得发明专利的新产品,通过地区专利部门向中国专利局申报,由中国专利局统一汇总编报。
一、在申报过程中,都要由承担试产任务的企、事业单位自己向有关地区或部门申报,各地区经委(计经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或其他单位都不得为其代报试产计划项目:
二、凡是已经列入国家级试产计划的项目,都不得再次申报或改头换面申报。凡是同一产品几家同时试产的,原则上不得向国家申报;
三、对于同一产品,不得同时申报国家级试产计划和国家科委编制的试制鉴定计划;
四、所有申报项目,都必须由试产单位填写《××年度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试产计划申报表》(简称《申报表》,另发),并附鉴定证书。已获得发明专利的新产品加附发明
第四章审查下达
一、技术审查的内容:
(一)是否新产品;
(二)是否国内首次试产;
(三)是否具备国家级水平。
初审由地区经委(计经委)或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复审由行业归口管理部门组织。
二、专家咨询的内容:
(一)复核技术审查的结论;
(二)按技术水平、重要程度、作用大小评出新产品的先后顺序;
(三)作出综合分析评价报告。
三、政策审查的内容:
(一)是否符合产业政策;
(二)是否符合产品结构调整、发展方向;
(三)是否给予优惠待遇。
政策审查由国家计委会同国家税务局、国家物价局、中国工商银行、物资部等部门组织。
第五章扶持政策
地区性新产品,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六章组织实施
具体组织实施的内容如下:
一、定期检查项目试产进度,并督促其达到预期目标。
二、组织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属于地区申报的项目,由各地区经委(计经委)会同税务、物价、工商银行分行、物资局等部门落实;属于部门申报的项目,由地区经委(计经委)协助国家有关部门(或部门的下属厅、局)会同税务、物价、工商银行分行、物资局等部门落实。
三、组织已完成试产项目的签定验收(投产签定),对试产项目达到的经济、技术指标及是否具备正式投产条件等作出客观的评价。组织签定验收的工作,可由国务院行业归口管理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地区经委(计经委)协商。具体签定验收办法另定。
一、试产项目的进展及效益(用数据说明);
二、哪些产品在行业发展、产品结构调整、市场、效益等方面起了重大作用(举例说明);
三、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
四、问题及建议。
《完成情况表》按国家计委统一编制的计算机输入方法输入软盘(另发),向国家计委科技司报送一份软盘及按软盘打印的材料两份。
第七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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