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越权减免税进行认真处理的通知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89-11-27
实施时间:1989-11-27
1.违反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9>1号文件规定,对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严格控制生产的烟、酒等30多种特殊消费品或长线产品的产品税、增值税和小毛纺厂、小棉纺厂等“八小企业”的产品税、增值税、所得税,自行决定减免税的;
2.对企业实行包税或变相包税以及对集体企业实行增长利润减征所得税的;
3.对各种名目的价外补贴收入和平议差价收入,未按规定计入产品销售收入或业务经营收入纳税的;
4.未经国务院批准,由地方和主管部门自行确定经济开发区和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及其他类似地区,比照国务院批准的这类地区的税收政策或自定税收政策执行的;
5.擅自越权决定对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
6.地方自行决定扩大对联营企业、知青企业、民政福利企业、校办企业减免税范围、延长减免税期限的;
7.对企业征收所得税前归还货款的范围、比例和税前列支范围、标准,未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的;
8.违反国家统一税法规定,自行决定对新办集体企业一律给予定期减免税照顾的;
9.中央已明确规定所有公司必须依法纳税,取消特批的减免税优惠待遇,凡未照此执行的;
10.扩大奖金税、工资调节税和建筑税免税范围,提高免税限额、减少计税基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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