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日本国税厅提供的《居住者证明书》的..
文件编号:(89)国税外字第302号
发布时间:1989-10-19
实施时间:1989-10-19
中日两国税务主管当局商定,日本公司、企业和个人享受中日税收协定待遇,在向我国税务机关填报《外国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表》时,需附送由日本税务当局出具的《居住者证明书》。现将日本国税厅印制的该证明书式样印发你局,请知照。
附件:居住者证明书
附件居住者证明书(个人、法人共用)
本证明书是根据日中租税协定第条第项,由接受支付款的被证明者,通过支付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局提出的外国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表的附属证明。
下述者为根据日中税租协定第4条规定的日本国居住者,特此证明。
本人住址或所在公司地址
本人姓名或所在公司名称
平成年月日
税务署长
大藏事务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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