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工业性作业”改征增值税后增加税负较..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07-31 07:23:09  评论()

文件名称: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工业性作业”改征增值税后增加税负较..

文件编号:(89)国税流字第426号

发布时间:1989-10-10

实施时间:1989-10-10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工业性作业”改征增值税
后增加税负较大的企业适当给予减征照顾的通知

(1989年10月10日(89)国税流字第4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
我局(89)国税流字第109号通知规定,从1989年1月1日起对已经实行增值税的工业企业从事工业性加工、工业性修理、修配业务,由征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近据反映,部分企业,如铁路机车修理,船舶修理以及有色金属加工等等,改征增值税后税负上升较大,纳税有些困难。经研究,我们意见,由于改征增值税后增加税负较多,对企业影响较大的,可以按照我局109号通知第七条的规定,经审查核实后,对其增加税负的部分,酌情给予减征增值税的照顾。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相关:

    站长推荐: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友情链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WAP
    Powered by LC123.NET 8.5  © 2009-2015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 王正兴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