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国家税务局关于征集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文件编号:(89)国税地字第103号
发布时间:1989-10-06
实施时间:1989-10-06
为了进一步加强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的征集管理,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1.根据国务院、财政部的有关规定,为统一政策,平衡税负,城市信用合作社的税后利润,应按照15%征集率征集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2.为有利于贫困地区的经济开发,对国家确定的贫困县境内属于扩征部分的城乡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与县境外企业联营,按联营的有关规定征集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如赴非贫困地区办企业所得收入,应按规定征集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非贫困地区到贫困地区办企业取得的收入,暂时免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3.根据国务院、财政部有关规定,企业从技术转让和科技咨询净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和科技人员部分,免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4.集体企业由个人租赁,经税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审查按个体工商户征收所得税的,对其税后利润按7%的征集率计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按10%的征集率计征预算调节基金。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