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平衡差应当征收营业税的复函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07-31 07:19:16  评论()

文件名称:国家税务局关于平衡差应当征收营业税的复函

文件编号:(89)国税流字第409号

发布时间:1989-09-20

实施时间:1989-09-20

国家税务局关于平衡差应当征收营业税的复函

(1989年9月20日(89)国税流字第409号)

中国盐业总公司:
你公司(89)中盐财字第68号《关于转报“湖北省关于平衡差资金是否交纳批发营业税请示报告”的函》收悉。现行税法规定,商品批发的计税依据为商品销售额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不能扣除任何成本和费用。平衡差是从价内收取的,虽然有规定的用途,但属于商品销售额的一部分。为此,我们意见,对平衡差要按规定征收营业税。个别按规定纳税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给予减免税照顾。
特此函复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相关:

    站长推荐: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友情链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WAP
    Powered by LC123.NET 8.5  © 2009-2015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 王正兴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