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舒永基诉舒祥鸿房屋纠纷一案的函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07-30 07:50:47  评论()

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舒永基诉舒祥鸿房屋纠纷一案的函

文件编号:[89]民他字第25号

发布时间:1989-08-26

实施时间:1989-08-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舒永基诉舒祥鸿房屋纠纷一案的函

(1989年8月26日<89>民他字第25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民他字第7号关于舒永基诉舒祥鸿房屋纠纷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原告舒永基和被告舒祥鸿在舒承莘、舒承茂和舒承藩早年夭折后,分别由于他人主持“过继”给死者为嗣子,这都属于封建性的“过继”、“立嗣”。据此,我们同意你院报告中的第一种意见,即按照我国继承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和一贯政策,原告舒永基、被告舒祥鸿均非合法继承人,对所讼争的房屋都没有继承权。讼争房产既在1951年土改时确权为程月华所有,程死后,如其确无法定继承人,其遗产即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上述意见,供你院参考。

附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舒永基诉舒祥鸿房产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
舒永基(在台)诉舒祥鸿房产纠纷案,宣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终结,在报送我院审查法律文书时发现该案政策性较强,涉及土改、私房改造、继承、对台等有关政策法律,且在讨论中我们意见也不一致,特报告请示。
原告:舒永基,男,66岁,汉族,本省绩溪县人,现住台湾省台北县中和市忠孝街37巷56号。
被告:舒祥鸿,男,63岁,汉族,本省绩溪县人,清洁工人,住绩溪县华阳镇舒家巷25号,系原告堂弟。
座落绩溪县华阳镇舒家巷13、15号两幢楼房,原系舒正遇(早死)与两子舒樟福(1919年死)、舒柏芳(1924年死)所建(全家均经商于浙江省武义县)。舒樟福与妻胡龙珠(1932年死)生有一子三女(均死),子舒承藩17岁死后,其母曾要被告舒祥鸿(当时7岁)“一子兼祧”,过继给承藩为子<后于48年1月补立过继文书,被国民党保安队抄家丢失,现有亲戚葛淑葵(被告婶母)、胡芙蓉(称胡龙珠为姑婆)、章基文等人证明>。舒柏芳与妻程月华生有两子一女(均死),子舒承莘、舒承茂均幼年夭折,1948年1月在程月华主持下,经亲戚房族将舒永基(47年被抽壮丁当兵,解放前夕去台,现在台有妻及两子一女)过继给承莘、承茂为子(现有《继书》及未死的亲族舒辅汉、舒祥鸿证明)。1951年土改时,两幢楼房均登记在程月华名下(未分过家),程因生活无来源(解放前依赖经商),除留下13号楼房中两间住房与佣人程富娥(系沾亲的孤寡老人来此陪伴)分住外,其余住房连同15号全幢楼房均出租收取租金为生。1958年10月程月华去世(时年77岁),房租由程富娥收用。1960年程富娥死,被告舒祥鸿即以“过继”为由将全家搬入13号楼房居住。1961年7月,15号楼房以被告名义被纳入改造,每月经租费1.60元由被告收取到1965年底,13号楼房全部保留归被告作自住房。1985年落实私房政策时,舒祥鸿向县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申请退还15号被改楼房,并函告堂弟舒子昂(原告胞弟。住浙江省武义县铜琴镇桐三村)、堂妹舒月明(原告胞妹,住浙江省武义县溪里乡郭洞下宅村)亦申请绩溪县私改办公室退房。1987年9月绩溪县政府以(87)171号文决定维持原对15号房屋私改的结论。10月舒永基即书面委托舒月明、舒子昂代为处理、保管、使用上述两幢楼房,并于同年12月底向法院起诉,提出“解放前曾过继给程月华为孙,程死后因我在台无法返绩继承,现13号楼房为被告侵占,15号楼房因被告出租而改造,故要求被告舒祥鸿归还13号楼房的产权和明确15号楼房在私改前的产权归属。”被告舒祥鸿则以“双方均过继给舒樟福、舒柏芳为孙,因此都有权继承,房产应属共有,不存在侵占问题”进行答辩。
一审审理认为:座落绩溪县华阳镇舒家巷13号、15号两幢楼房,土改时确权归程月华所有,程死后楼房属程遗产,原告舒永基虽“过继”给程死去的两子为嗣,但与程从未共同生活。且“过继行为又属封建宗法社会的产物,不应受到法律保护,故原告无权继承程月华的遗产,拟判决驳回舒永基的诉讼请求。”
案经我院讨论有2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原、被告的“过继”均未与“过继”父母或“过继”祖父母共同生活,没有形成扶养关系,按照历来政策规定,两人均非合法继承人,因此,原审单纯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未表明被告有无继承权不妥,这样会引起在台一方的误解,必须判明原、被告对此房产均无继承权,然后按民诉法第141、142条的规定处理,另一种意见认为原、被告均系解放前“过继”,虽未与“过继”父母或“过继”祖父母共同生活,未形成扶养关系,但就原告一方来说有其客观原因,而被告一方在房屋私改时政府又承认了他的产权,从历史事实考虑对此房产以双方共有进行析产处理为宜。
以上两种意见,我们倾向于第一种处理意见,但因涉及对台政策,为慎重起见,特报请示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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