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纠纷案件复查期间执行问题的批复[..
文件编号:法(经)复[1989]6号
发布时间:1989-08-08
实施时间:1989-08-08
你院(88)粤法经行字第144号《关于经济纠纷案件复查期间执行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经过复查,发现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按审判监督程序依法及时裁定再审或者提审。在复查期间,不停止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但是,案情复杂,一时难以决定是否再审而继续执行又有可能造成再审后执行回转困难或不能执行回转的,可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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