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贸部关于对南朝鲜企业在我国刊播..
文件编号:工商广字[1989]第98号
发布时间:1989-04-24
实施时间:1989-04-24
在我国刊播广告进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近年来,随着我国与南朝鲜民间经济贸易交往的增多,南朝鲜企业多次要求我国能够允许其在中国境内刊播商品广告。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国与南朝鲜民间经济贸易往来,使之更好地为发展我国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服务,经研究,决定允许南朝鲜企业在我国适当进行商品广告宣传。鉴于目前我国与南朝鲜关系的特殊情况,特对南朝鲜企业在我国刊播商品广告进行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人民日报社不得在电视、广播《人民日报》刊播南朝鲜企业商品广告。如因特殊需要刊播,须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
国际机场、北京火车站和主要街道不得设置南朝鲜企业商品广告和使用其实物广告品。
南朝鲜企业利用第十一届亚运会各项体育比赛所做的广告,由第十一届亚运会集资部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后统一代理。
附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代理南朝鲜企业商品广告的广告公司的名单》
一九八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朝鲜企业商品广告的广告公司的名单
中国广告联合总公司中国国际广告公司
中国环球广告公司中国民航宣传广告公司
中国体育服务总公司北京广告公司
北京市广告艺术公司江苏国际广告公司
上海广告公司上海市广告装潢公司
天津市广告公司天津市美术广告公司
广东省广告公司广州市广告公司
福建省广告公司厦门市广告公司
沈阳市广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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