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司关于如何处理申请变更或撤..
文件编号:[1989]同字第3号
发布时间:1989-01-20
实施时间:1989-01-20
变更或者撤销内容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合同案件的复文
你局合同处1988年11月25日“关于申请变更或者撤销合同的仲裁案件应如何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以权谋私,或者利用对方紧迫或没有经验的轻率行为,单方获取暴利,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明显违反了平等、互利、公平的原则。仲裁机关对于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申诉的案件,可以受理。
对于已经成立但尚未履行的内容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合同,仲裁机关可以用裁定的方式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对于涉及债权债务纠纷的,可以用调解、仲裁的方式解决。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仲裁机关申请复议,期满不申请复议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九八九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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