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的规定
文件编号:财政部令第1号
发布时间:1989-01-01
实施时间:1989-01-01
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财政部令第一号发布)
(一)原油
年度原油总产量不超过一百万吨的部分,免征矿区使用费;
年度原油总产量超过一百万吨至一百五十万吨的部分,费率为4%;
年度原油总产量超过一百五十万吨至二百万吨的部分,费率为6%;
年度原油总产量超过二百万吨至三百万吨的部分,费率为8%;
年度原油总产量超过三百万吨至四百万吨的部分,费率为10%;
年度原油总产量超过四百万吨的部分,费率为12.5%。
(二)天然气
年度天然气总产量不超过二十亿立方米的部分,免征矿区使用费;
年度天然气总产量超过二十亿立方米至三十五亿立方米的部分,费率为1%;
年度天然气总产量超过三十五亿立方米至五十亿立方米的部分,费率为2%;
年度天然气总产量超过五十亿立方米的部分,费率为3%。
中外合作油、气田的矿区使用费,由油、气田的作业者代扣,交由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负责代缴。
(一)原油:指在自然状态下的固态和液态烃,也包括从天然气中提取的除甲烷(CH4)以外的任何液态烃。
(二)天然气:指在自然状态下的非伴生天然气及伴生天然气。
非伴生天然气:指从气藏中采出的所有气态烃包括湿气、干气,以及从湿气中提取液态烃后的剩余气体。
伴生天然气:指从油藏中与原油同时采出的所有气态烃,包括从中提取液态烃后的剩余气体。
(三)年度原油总产量:指合同区内每一个油、气田在每一日历年度内生产的原油量,扣除石油作业用油和损耗量之后的原油总量。
(四)年度天然气总产量:指合同区每一个油、气田在每一日历年度内生产的天然气量,扣除石油作业用气和损耗量之后的天然气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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