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医院生产的自用药品使用商..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07-29 07:43:32  评论()

文件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医院生产的自用药品使用商..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88-12-31

实施时间:1988-12-3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
医院生产的自用药品使用商标问题的复函

(1988年12月31日)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转去枣庄市台儿庄区工商行政管理局11月29日来函,对该函请示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在市场上进行销售的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医院生产并用于在本医院就诊的患者的药品,不在市场上进行销售,许多属于临床试用的新药,因此,可以不使用注册商标。
请将上述意见转告枣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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