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为其总机构垫付的部..
文件编号:[88]国税外字第335号
发布时间:1988-12-12
实施时间:1988-12-12
费用可不作为常驻代表机构的费用换算收入计算征税的通知
最近,据一些地区反映,对采用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征税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为总机构垫付的费用支出,在执行中如何掌握问题。经研究,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为其总机构垫付的费用,属下列费用支出的,可不作为常驻代表机构的费用支出计算征税。
上述垫付费用应由常驻代表机构提出有关证明文件,报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准予从常驻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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