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税务人员参与偷税犯罪的..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07-29 07:36:59  评论()

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税务人员参与偷税犯罪的..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88-12-03

实施时间:1988-12-0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税务人员参与偷税犯罪的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的批复

(1988年12月3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你们《关于对税务工作人员参与偷税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纳税人(自然人、法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纳税人财物为纳税人谋取利益的,以受贿罪论处;非法所得虽未达到追究受贿罪的数额标准,但情节较重的,也应以受贿罪论处。
二、税务人员与纳税人相互勾结,共同实施偷税行为,情节严重的,以偷税共犯论处,从重处罚。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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