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吸食他人精液的行为应如何定性问..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88-11-24
实施时间:1988-11-24
关于吸食他人精液的行为应如何定性问题的复函
浙江省公安厅电话反映的案件(一成人吸食多名青少年精液),现无明确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我们认为,该行为可以属于流氓活动。但在确定其行为构成犯罪时,还应查清一些主要情况和情节,比如,其行为造成的具体后果、行为人对被吸食精液者的强迫程度等。
以上意见供参考。
附:公安部法规局
关于吸食他人精液的行为应如何定性问题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浙江省公安厅电话反映:该省德清县一名五十多岁的理发员,自1963年起就有吸食男子精液的行为;经查实,仅1984年以来即达20多次,其吸精对象为青少年,其中20岁左右的青年9名,少年1名,严重损害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德清县公安局认为该行为属于流氓罪中的“其他流氓活动”,即以流氓罪将此案移送县检察院起诉。但德清县和湖州市检察院认为该行为在
浙江省公安厅、检察院、法院一致认为,此行为应以流氓罪论处,而且以往也是作这样认定的,但
1988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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