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需由外地银行协助扣划被执行人存..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88-04-11
实施时间:1988-04-11
扣划被执行人存款是否必须委托
被执行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向被
执行人的开户银行发出协助
执行通知问题的电话答复
你院(88)新法研字第4号请示收悉。关于需由外地银行协助扣划被告存款,是否必须委托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向被告的开户银行发出协助执行通知问题,我们认为:目前仍应按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83)法研字第30号联合通知中的规定办理,即:被执行单位在外地,需由其开户银行扣划存款的,应委托被执行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代向被执行单位的开户银行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然后由该银行按通知要求扣划存款。这一规定精神与《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